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富立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家文
被 告 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52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