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81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廖顯樅 被   告  榮鴻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火木 被   告  吳陳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捌仟柒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加坡星展銀行)與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星展商業銀 行)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之規定,將新加坡星展銀行在臺 分行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分割予星 展商業銀行,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100年11月 14日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500號函核准在案。是新加坡星 展銀行就分割予星展商業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星展商 業銀行即原告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與被告榮鴻興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榮鴻興公司)簽訂之銀行授信函第7條、銀行 往來總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第六節第8條約定,以及 兩造簽訂之保證書第19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榮鴻興公司於99年8月10日邀同被告吳 火木、吳陳金寶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 2,400,000元,借款期間自99年8月12日起至102年8月12日止 ,利息以郵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6.405%計 算,現為7.78%,並約定如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本金自 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榮鴻興公司自100年11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交本息 ,原告於100年12月13日抵扣被告榮鴻興公司存款8,570元沖 銷100年11月13日至100年12月8日所積欠之部分利息後,被 告榮鴻興公司迄今仍積欠本金1,468,754元及依約應付之利 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系爭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吳火木、吳陳金 寶為被告榮鴻興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銀行授信函、系爭約 定書、保證書、歷史明細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件 為證,又被告已收受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其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