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1號
上 訴 人 城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蔡世彬
上 訴 人 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 萬5,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
0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