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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1號 上 訴 人 城拓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世彬 上 訴 人 鴻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3 萬5,0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 0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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