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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 上 訴 人 厚生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佩鷺 被 上訴人 周劉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 年訴字第184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依上訴聲明所載,兼有 財產權訴訟及財產權訴訟,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00 元及4,500 元,合計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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