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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   告 富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訴訟代理人 曾維熾 被   告 晶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被   告 易志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天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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