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 告 富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秀珍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彤律師
被 告 鑫元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雲鳳
訴訟代理人 曾維熾
被 告 晶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被 告 易志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沈天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