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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10號 上 訴 人 洪文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 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 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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