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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9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46號 原   告 鐵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色棉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劉訓雄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複代理人  王聰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以本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81號事件訴 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於101年4月15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上開101年度勞訴字第181號事件訴訟業經判決確定,已 無停止程序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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