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耀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沈學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梓彤有限公司(下稱梓彤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梓彤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梓彤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㈠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 249條第 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   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另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