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耀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沈學斌
被 告 梓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嗣
被告聲明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而經本院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940元,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
費6,4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答詢表一紙在卷
足憑。是依據
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之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