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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9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 原   告 耀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沈學斌 被   告 梓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琴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被告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同起訴。而經本院核定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940元,於民國101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 費6,44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6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之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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