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號
原 告 正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清傑
訴訟代理人 劉惠霖
被 告 顏守謙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已
於100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
等情,
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