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078號
原 告 台興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懷達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
被 告 德州美墨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雲花
訴訟代理人 鄭穎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場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