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4號
原 告 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海熊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呂姿慧律師
被 告 甘錦祥
甘錦裕
林正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被 告 林顏絢美
訴訟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劉宗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被 告 甘淑芬
甘淑芳
甘淑蓉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