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4號
上 訴 人 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海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錦祥、甘.
蓉、林正明、林顏絢美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34號
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佰肆拾叁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即上訴人主張變更後與變
更前在分配表上所列受償金額之差額利益,計算式:表1部分
(32,308,931元-28,867,951元)+表2部分(9,424,166元-
8,435,022元)=4,430,1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