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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1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34號 上 訴 人 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海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甘錦祥、甘. 蓉、林正明、林顏絢美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34號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佰肆拾叁萬零壹佰貳拾肆元【即上訴人主張變更後與變 更前在分配表上所列受償金額之差額利益,計算式:表1部分 (32,308,931元-28,867,951元)+表2部分(9,424,166元- 8,435,022元)=4,430,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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