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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15號 原   告 閃亮寶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奇拉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粉紅鑽珠寶有限公司、郭慶煌、王素華間給付貨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2,14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7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32,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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