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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點交行為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46號 原   告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紹文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       陳化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陸寶珠間請求確認點交 行為無效管理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點交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為確認被   告間未依法點交,其點交行為無效,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   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   之一即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   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及法定代理人之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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