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46號
原 告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王武周
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
被 告 寶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莊志成律師
被 告 陸寶珠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點交行為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武周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承受訴訟並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
法律
為避免訴訟程序,不至久處於停止之狀態,特設民事訴訟法
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
,依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法定代理人雖
非當事人,但當事人
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而停止訴訟後因停止訴訟
原因消滅,其法定代理人遲不
聲請訴訟,
他造當事人復不聲
明承受時,法院為避免訴訟程序,不至久處於停止之狀態,
自可類推同法第178條規定,亦得依職權,依裁定命其續行
訴訟(參見司法院(78)廳民一字第 958 號意旨)。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起訴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邱紹
文,
嗣於
訴訟繫屬後因原告於同年9月間改選第9屆管理委員
會委員,由王武周當選主任委員,並於同年月11日向新北市
政府新店區公所完成報備
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新
店區公所調閱原告主任委員變更報備資料,查閱屬實,自
堪
信為真實。原告雖主張王武周以虛偽、強暴及偽造文書等手
段召開第9屆第1次臨時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虛偽罷免第8屆
主任委員邱紹文,是該次會議改選之主任委員應屬無效
云云
,
惟原告就此僅提出邱紹文以原告名義出具之刑事告訴狀為
證,尚
難認原告此節主張可採。基此,
依首揭說明,本件自
應由王武周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