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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28號 原   告 瑞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慧珍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黃廷維律師       林新傑律師 被   告 大江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廖美惠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 6月1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查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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