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8號
原 告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德坊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
家
法定代理人 鄧海強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以置於被告之「護士呼叫系統」為原告
所有為由,具狀先位請求判命
上開系統為原告所有,並備位
請求被告給付現金
云云。
三、
經查,本件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
國民之家設立所在地在「桃園縣八德市」,而本件
兩造間並
無管轄之
合意,原告又未陳明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之依據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移
送該管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