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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4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行使權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438號 原   告 立聲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坊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       家 法定代理人 鄧海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以置於被告之「護士呼叫系統」為原告 所有為由,具狀先位請求判命上開系統為原告所有,並備位 請求被告給付現金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 國民之家設立所在地在「桃園縣八德市」,而本件兩造間並 無管轄之合意,原告又未陳明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之依據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移 送該管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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