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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4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481號 原   告 吳陳金粧       吳姵瑤       吳靜宜       吳振斌即奇神國際商行       劉家銘 原   告 修賢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秋賢 原   告 林郁文       呂庭甄       呂國彬       吳朱蕉妹       黃薏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樹 被   告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NWA Vent       ures Asia GmbH,Taiwan Branch 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Radoslav Gavrilovic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公司,原告均 為其傳銷商,依兩造間之會員手冊之獎金制度約定,被告應 依原告銷售產品之業績計算及發放各類獎金,各類獎金明細 由被告製作表格寄送予原告,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獎金為新 台幣(下同)106萬6,744元(原告各自債權金額明細詳如附 表所示)。又依會員手冊獎金制度第8項約定:獎金撥發日 期⑴月發獎金:於月份獎金結算後之次月15日撥發獎金⑵年 發獎金:於年份獎金結算後之次年3月底前撥發獎金。詎料 100 年12月份之「月發獎金」被告遲至101年2月15日始發放 2分之1,而100及101年度之「年發獎金」則迄未發放,原告 屢次催討,被告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會員手冊、獎金明細 表等文件為證,而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依上開證物,自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等依傳銷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 10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附表: ┌──────────────────────────────────────────┐ │債權明細 │ ├──┬─────────┬────────┬───────┬──────┬─────┤ │編號│原告 │100年年領獎金 │101年年領獎金 │101年1月月領│合 計 │ │ │ │(新台幣) │(新台幣) │獎金(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 1 │吳陳金粧 │ 6,014元 │ 1,148元 │ 4,824元 │ 11,986元 │ │ │ │ │ │ │ │ ├──┼─────────┼────────┼───────┼──────┼─────┤ │ 2 │吳姵瑤 │ 9,806元 │ 1,189元 │57,296元 │ 68,291元 │ │ │ │ │ │ │ │ ├──┼─────────┼────────┼───────┼──────┼─────┤ │ 3 │吳靜宜 │ 3,301元 │ 1,252元 │ 5,775元 │ 10,328元 │ │ │ │ │ │ │ │ ├──┼─────────┼────────┼───────┼──────┼─────┤ │ 4 │吳振斌即奇神國際商│603,662元 │27,399元 │37,331元 │668,392元 │ │ │行 │ │ │ │ │ ├──┼─────────┼────────┼───────┼──────┼─────┤ │ 5 │劉家銘 │123,613元 │13,064元 │35,184元 │171,861元 │ │ │ │ │ │ │ │ ├──┼─────────┼────────┼───────┼──────┼─────┤ │ 6 │修賢軒國際有限公司│ 34,516元 │ 9,809元 │26,241元 │ 70,566元 │ │ │ │ │ │ │ │ ├──┼─────────┼────────┼───────┼──────┼─────┤ │ 7 │林郁文 │ - │ 1,210元 │13,691元 │ 14,901元 │ │ │ │ │ │ │ │ ├──┼─────────┼────────┼───────┼──────┼─────┤ │ 8 │呂庭甄 │ 10,283元 │ - │ 4,186元 │ 14,469元 │ │ │ │ │ │ │ │ ├──┼─────────┼────────┼───────┼──────┼─────┤ │ 9 │呂國彬 │ 4,147元 │ - │ - │ 4,147元 │ │ │ │ │ │ │ │ ├──┼─────────┼────────┼───────┼──────┼─────┤ │ 10 │吳朱蕉妹 │ 9,668元 │ 1,206元 │ 9,327元 │ 20,201元 │ │ │ │ │ │ │ │ ├──┼─────────┼────────┼───────┼──────┼─────┤ │ 11 │黃薏凌 │ 10,778元 │ - │ 824元 │ 11,602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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