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481號
原 告 吳陳金粧
吳姵瑤
吳靜宜
吳振斌即奇神國際商行
劉家銘
原 告 修賢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秋賢
原 告 林郁文
呂庭甄
呂國彬
吳朱蕉妹
黃薏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明樹
被 告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NWA Vent
ures Asia GmbH,Taiwan Branch
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Radoslav Gavrilovic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自民國一○一年四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
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公司,原告均
為其傳銷商,依
兩造間之會員手冊之獎金制度約定,被告應
依原告銷售產品之業績計算及發放各類獎金,各類獎金明細
由被告製作表格寄送予原告,合計被告應給付原告獎金為新
台幣(下同)106萬6,744元(原告各自
債權金額明細詳如附
表所示)。又依會員手冊獎金制度第8項約定:獎金撥發日
期⑴月發獎金:於月份獎金結算後之次月15日撥發獎金⑵年
發獎金:於年份獎金結算後之次年3月底前撥發獎金。
詎料
100 年12月份之「月發獎金」被告遲至101年2月15日始發放
2分之1,而100及101年度之「年發獎金」則
迄未發放,原告
屢次催討,被告置之不理,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會員手冊、獎金明細
表等文件為證,而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是依上開證物,自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等依傳銷契約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即
10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附表:
┌──────────────────────────────────────────┐
│債權明細 │
├──┬─────────┬────────┬───────┬──────┬─────┤
│編號│原告 │100年年領獎金 │101年年領獎金 │101年1月月領│合 計 │
│ │ │(新台幣) │(新台幣) │獎金(新台幣│(新台幣)│
│ │ │ │ │) │ │
├──┼─────────┼────────┼───────┼──────┼─────┤
│ 1 │吳陳金粧 │ 6,014元 │ 1,148元 │ 4,824元 │ 11,986元 │
│ │ │ │ │ │ │
├──┼─────────┼────────┼───────┼──────┼─────┤
│ 2 │吳姵瑤 │ 9,806元 │ 1,189元 │57,296元 │ 68,291元 │
│ │ │ │ │ │ │
├──┼─────────┼────────┼───────┼──────┼─────┤
│ 3 │吳靜宜 │ 3,301元 │ 1,252元 │ 5,775元 │ 10,328元 │
│ │ │ │ │ │ │
├──┼─────────┼────────┼───────┼──────┼─────┤
│ 4 │吳振斌即奇神國際商│603,662元 │27,399元 │37,331元 │668,392元 │
│ │行 │ │ │ │ │
├──┼─────────┼────────┼───────┼──────┼─────┤
│ 5 │劉家銘 │123,613元 │13,064元 │35,184元 │171,861元 │
│ │ │ │ │ │ │
├──┼─────────┼────────┼───────┼──────┼─────┤
│ 6 │修賢軒國際有限公司│ 34,516元 │ 9,809元 │26,241元 │ 70,566元 │
│ │ │ │ │ │ │
├──┼─────────┼────────┼───────┼──────┼─────┤
│ 7 │林郁文 │ - │ 1,210元 │13,691元 │ 14,901元 │
│ │ │ │ │ │ │
├──┼─────────┼────────┼───────┼──────┼─────┤
│ 8 │呂庭甄 │ 10,283元 │ - │ 4,186元 │ 14,469元 │
│ │ │ │ │ │ │
├──┼─────────┼────────┼───────┼──────┼─────┤
│ 9 │呂國彬 │ 4,147元 │ - │ - │ 4,147元 │
│ │ │ │ │ │ │
├──┼─────────┼────────┼───────┼──────┼─────┤
│ 10 │吳朱蕉妹 │ 9,668元 │ 1,206元 │ 9,327元 │ 20,201元 │
│ │ │ │ │ │ │
├──┼─────────┼────────┼───────┼──────┼─────┤
│ 11 │黃薏凌 │ 10,778元 │ - │ 824元 │ 11,602元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