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26號 上 訴 人 李志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億交通運輸有限公司、聯有交通運輸有 限公司、許文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