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26號
上 訴 人 李志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億交通運輸有限公司、聯有交通運輸有
限公司、許文山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