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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30號 原   告 楊奇恒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宛靜律師 被   告 許漢忠即誠品牙醫診所       漢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漢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78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38萬4290 元(依原告提出其請求返還臺北市○○街○○○號1樓房屋與臺北市 ○○街○○○號地下2樓編號第44號停車位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5萬5432元,扣除原告前繳7820元,尚欠44萬76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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