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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56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職務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562號 原   告 曾慶和 被   告 正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監察人  王正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 1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 此觀諸公司法第26條之1 規定準用同法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 自明。再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於執行職 務範圍內,亦屬公司負責人;惟關於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則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 為訴訟。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前段、第8 條第2 項及第21 3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清算中,若有對董事提起訴訟 之必要,因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依然存續,對董事之訴訟依 法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 法(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0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被告正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於民 國96年10月9 日以府產業商字第09637864000 號函廢止登記 在案,此業經本院向台北市政府調取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在卷可稽(附於本院第32頁),揆諸上開說明,即應行 清算程序,且因本件係屬公司與董事間之訴訟,即應以被告 之監察人為本件訴訟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而王正 風自民國88年1 月20日起即經選任為被告之監察人迄今,此 有上揭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足憑,故應以被告之監 察人王正風為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85年10月30日至86年10月2 日在被告公司 任職。但原告從未拿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來當股東, 故被告公司股東名簿上記載原告股份為100 萬元應屬不實。 原告並遭冒名登記在被告公司於88年1 月20日之股東臨時會 會議紀錄上,原告可能因此遭受追繳欠稅罰鍰及限制出境, 並使原告私法上之地位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 被告公司之確認判決除去,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請求 確認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 示。 三、被告則以:其不知原告被列為被告公司之董事等語置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 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此有最高法 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其 非被告公司之股東,亦未同意擔任被告公司之董事,然迄今 仍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董事,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是 兩造間是否存有董事職務委任關係,即屬不明確,且因此致 原告為被告公司負有擔任董事相關法律責任之風險,該風險 得以確認判決予以排除,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確認兩造間之 董事職務之委任關係不存在,自應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 五、次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 委任之規定,公司法第192 條第4 項定有明文,是公司之董 事與公司間之關係,要屬委任關係無疑。又稱委任者,謂當 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 法第528 條亦有明文。是公司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為委任關 係,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始可成立,如僅一方單方面 健造他方簽名或逕向主管單位登記董事關係,自無由成立董 事之關係。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在 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投保資料表、被告公司股東臨時 會會議記錄及股東名簿各1 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公司 之登記案卷查明屬實,參以依被告公司設立登記時所提出股 東出資證明,係1 次轉帳存入1,000 萬元資本額至被告公司 籌備處帳戶內,而非由原告及其他6 位股東各自存入出資額 ,顯不足以認定原告有出資投資被告公司,堪認原告上開主 張堪可信實。據上,原告既未出資投資被告公司擔任股東, 亦無擔任被告公司董事之意思表示,兩造間自無股東關係, 且無由達成董事委任關係之合意,原告自非被告公司之股東 及董事。 六、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公司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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