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 告 李靜雯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太龍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政斌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018元,
惟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234萬3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
,尚欠5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