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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   告 李靜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龍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善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政斌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018元,惟本件訴訟標 的金(價)額核定為234萬36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 ,尚欠5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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