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09號
上 訴 人 蒙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
代理人 陳慧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
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