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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09號 上 訴 人 蒙恩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慧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元氣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一 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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