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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昇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炳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3日內,具狀陳報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 人資料,另應將本件起訴狀繕本已送被告共同法定代理人王炳森 戶籍址之憑證(需有送達時間)併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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