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
律師
被 告 領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昇荃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炳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3日內,具狀陳報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
人資料,另應將本件
起訴狀繕本已送被告共同法定代理人王炳森
戶籍址之憑證(需有送達時間)併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