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記建材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11樓
法定
代理人 林宗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智勝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東南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11樓之5
法定代理人 張心甯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695號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