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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昇記建材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11樓 法定代理人 林宗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智勝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東南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11樓之5 法定代理人 張心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695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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