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5號
原 告 雅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振旺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教
臻
陳仁豪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34萬5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欠2萬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