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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65號 原   告 雅博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振旺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教臻       陳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柏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234萬5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欠2萬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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