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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8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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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8號 原   告 金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美雲 訴訟代理人 羅行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春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鳳香、怡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時繳納調解費用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 元,然經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已繳納 之調解費用1,000 元,尚應繳納4,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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