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18號
原 告 金帝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楊美雲
訴訟代理人 羅行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春菊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鳳香、怡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管理費事件,原告前
聲請調解時繳納調解費用
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0 元,然經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5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已繳納
之調解費用1,000 元,尚應繳納4,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