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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43號 原   告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代理人 姚大光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被   告 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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