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43號
原 告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定
代理人 姚大光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
被 告 光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訴訟代理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四日下午三時十
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