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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2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83號 上 訴 人 敦佑企業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廖照雄 上 訴 人 陳殷朔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酒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蔡昌甫因10 1年度訴字第2883號確認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整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另上訴狀中並載上訴人陳殷朔兼上訴人敦佑企業有限 公司之訴訟代理人,然並未同時檢具委任狀,此部分亦宜一併補 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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