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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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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0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16號 上 訴 人 吳棋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4日101年度訴字第3016號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 貳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涉訟,其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係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國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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