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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0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061號 原   告 菊珍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建昌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 被   告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柒佰壹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1 年4 月起陸續出貨予被告康寧 、民生、通化三家分店,合計積欠原告貨款共新臺幣(下同) 79 萬3717 元,詎被告於101 年6 月11日停止營業,惡性倒閉 ,上開款項迄未清償,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並聲明 :⑴如主文第1 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及應收帳款、退貨單、 銷貨單原本(外放證物袋內)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 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法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700元。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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