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0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97號 原   告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 訴訟代理人 劉國良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