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0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真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牛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訴字第310
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
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