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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0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百利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真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牛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訴字第310 5號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貳 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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