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春
被 告 吳雅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對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魏明達、吳雅婷
核發
支付命令,吳雅婷於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支付
命令送達後之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162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1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