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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2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王子春 被   告 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魏明達、吳雅婷 核發支付命令,吳雅婷於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860號支付 命令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4162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月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1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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