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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告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通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許祖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王先生」之真 實姓名、年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先生」之姓名 、年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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