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告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文通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許祖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王先生」之真
實姓名、年籍及真正
住所或
居所,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
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先生」之姓名
、年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