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168號
原 告 威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文通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
律師
許祖榮律師
被 告 王先生 年籍、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
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先生真正之
年籍
資料、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101 年
8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
1 年8 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
迄未
補正被告王先生真正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其訴
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