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蕭同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
字第321號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
貳佰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