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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簽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蕭同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1年度訴 字第321號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 貳佰元整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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