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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 原   告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荃 訴訟代理人 吳旻羲       陳瑞豐       林育仁 被   告 慶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灃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願與被告洽談和解並提出 和解方案,本院考量此一節省訴訟之勞力、時間及費用等因素, 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偕同有洽 談商議和解條件權限者到庭,並應於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前, 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㈠、兩造就買賣系爭船用發電機頭一 事,關於買賣標的物之「規格」一節,確實業經兩造「意思表示 達成合致」之證據資料為何。㈡倘若兩造關於買賣系爭船用發電 機頭之「規格」意思表示不合致,則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是否仍然 成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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