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
原 告 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昭荃
訴訟代理人 吳旻羲
陳瑞豐
林育仁
被 告 慶勵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灃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願與被告洽談和解並提出
和解方案,本院考量此
一節省訴訟之勞力、時間及費用等因素,
故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偕同有洽
談商議和解條件權限者到庭,並應於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前,
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㈠、兩造就買賣
系爭船用發電機頭一
事,關於買賣
標的物之「規格」一節,確實業經兩造「意思表示
達成
合致」之證據資料為何。㈡
倘若兩造關於買賣系爭船用發電
機頭之「規格」意思表示不合致,則兩造間之
買賣契約是否仍然
成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