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
上 訴 人 慶勵貿易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王品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12,9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