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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3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14號 上 訴 人 慶勵貿易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品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安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12,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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