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79號
原 告 必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中皓
訴訟代理人 王芳婉
原 告 里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皓
被 告 鄭信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 年
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今
仍未補正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暨答詢表1
份在卷
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