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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9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   告 山水民意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苔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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