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9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 告 山水民意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苔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
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1,000元,
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拔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