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
原 告 台灣華孚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杏雪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林佩儀律師
劉宇哲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憲雄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晏慈律師
被 告 美商雅喜蘭授權
暨智慧財產權
有限責任公司(ASHL
AND LICENS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LC
)
法定代理人 VERNON F. VENNE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黃渝清律師
林威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