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權利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 原   告 台灣華孚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杏雪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劉宇哲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憲雄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晏慈律師 被   告 美商雅喜蘭授權暨智慧財產權有限責任公司(ASHL       AND LICENS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LC       ) 法定代理人 VERNON F. VENNE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黃渝清律師       林威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