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59號
原 告 沈榮嵩
被 告 宸采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采絨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趙相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
兩造應於文到五日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並將
繕本自
行以雙掛號寄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附件:
一、被告對於原告102年9月3日民事
準備書狀第7頁及附表所主
張之100年4月至7月所欠付之利潤共計新臺幣(下同)161
,950元及損害賠償161,950元,合計323,900元是否不爭執
?如爭執,請提出業已分配利潤予原告之給付證明(如簽
收單、收據、匯款單)。
二、被告請就原證 4
所稱之硬碟檔案毀損部分,提出維修明細
、單據或統一發票等憑證。
三、原告請就所主張之委託撰狀費用及律師諮詢費用共計36,0
00元,提出收據或支出憑證。
四、原告就起訴時
訴之聲明第一項中所主張之名譽上損害賠償
300,000 元是否業已撤回;就原告於102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
期日所追加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五站(竹東站
、光明站、新豐站、東林站、橫山站)之廣告工程利潤分
配金額為何?以及是否業已撤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