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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59號 原   告 沈榮嵩 被   告 宸采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絨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趙相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志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 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文到五日內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並將繕本自 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志全 附件: 一、被告對於原告102年9月3日民事準備書狀第7頁及附表所主 張之100年4月至7月所欠付之利潤共計新臺幣(下同)161 ,950元及損害賠償161,950元,合計323,900元是否不爭執 ?如爭執,請提出業已分配利潤予原告之給付證明(如簽 收單、收據、匯款單)。 二、被告請就原證 4所稱之硬碟檔案毀損部分,提出維修明細 、單據或統一發票等憑證。 三、原告請就所主張之委託撰狀費用及律師諮詢費用共計36,0 00元,提出收據或支出憑證。 四、原告就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中所主張之名譽上損害賠償 300,000 元是否業已撤回;就原告於102年8月16日言詞辯 論期日所追加之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新竹五站(竹東站 、光明站、新豐站、東林站、橫山站)之廣告工程利潤分 配金額為何?以及是否業已撤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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