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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陸俊傑 被   告 紘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彥夫 人 兼上一人 監 護 人 溫哲暉 被   告 溫逸玫 被   告 溫哲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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