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陸俊傑
被 告 紘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溫彥夫
人
兼上一人
監 護 人 溫哲暉
被 告 溫逸玫
被 告 溫哲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