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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6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639號 原   告 鄭淑寶  住臺北市○○○路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被   告 王琇雯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 一○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百分之九十八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零玖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貳拾玖萬貳仟陸佰玖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 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0萬5,211元,及 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35萬 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存卷為徵(本院卷第57頁) ,核其情形,為訴之聲明擴張,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35萬元,及自101年12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而主張:被告因生意周轉需求,於附表 所示98年至99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合計335萬元未清償,爰 依民法第478條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上揭聲明所示。 貳、被告則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而以下詞置辯: 原告經營之比律恩公司、卡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答 公司)與被告經營之金達陞有限公司(下稱金達陞公司)生 意往來有10數年之久。金達陞公司有因採購原物料、營運所 需而向比律恩公司、卡答公司借款,待金達陞公司交付貨物 予比律恩公司或卡答公司後,再以比律恩公司或卡答公司應 支付金達陞公司之貨款為抵銷,故係金達陞公司向比律恩公 司或卡答公司借款,非被告向原告借款,故被告自不負清償 借款之責。又金達陞公司向原告所營上揭二公司借款未清償 之金額應為212萬0,496元。 參、本院判斷: 一、查卡答公司、卡答公司員工廖鳳嬌、鄭淑寶,各於附表所示 時間,曾以匯款人名義,匯同表所示各該款項予金達陞公司 ,有匯款單據存卷為憑,且為兩造所不爭,是交付借款一節 ,應信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如附表所示原告主張借款金額一欄合 計335萬元,被告除附表編號1、4借款金額,抗辯應以實際 匯入金額為準,其餘借款金額均不爭執外,另辯稱:借款人 係金達陞公司,貸與人為卡答公司或比律恩公司,借款關係 非存於兩造間,是本件首應審究者為消費借貸是否存在於兩 造,查消費借貸存於兩造間一情,有下列證據足以徵憑: ㈠證人即卡答公司負責人王恩國到庭證稱:伊認識被告,在86 年左右就認識,係藉由原告認識被告,大家都很熟,因為被 告幾乎每個月都會到卡答公司來跟原告談事情或是借錢,伊 都在現場,故伊很清楚被告每次私人借錢之事實。伊是卡答 公司名義上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是原告。卡答公司有嚴格 規定,跟其他公司不可以有借貸往來,卡答公司不可能借錢 給被告,或是借給金達陞公司,這筆錢是原告私人借給被告 的。(問:為何是由卡答公司匯款?)答:被告借錢有兩種 ,有時候是她本人來親自來卡答公司向原告本人借錢,另外 一種就是被告經常有急用,會打電話來卡答公司找原告借錢 ,原告有時臨時就向卡答公司先調款給原告,再由原告借給 被告。單證伊都查過了,確實是卡答公司調借給原告,再由 原告借給被告,被告借款時間,係由兩造自行協調,而卡答 公司負責匯款之會計,再根據原告指示時間作匯款動作。原 告人在卡答公司,被告就直接跟原告開口去借,因這是屬於 私人借貸關係,另外一種情形就是當被告打電話來原告不在 卡答公司時,伊個人不會同意借錢,被告經常會要求伊聯絡 原告,他們再自行聯絡,所以被告還是自己跟原告開口借錢 ,因為依伊原則,公司不能借錢給私人。(問:你剛才說附 表編號1、2、3、4、5、6、10、11借款,你都有親身見聞, 你有聽到被告是如何跟原告講借錢的事嗎?)答:伊所謂親 身在場是指因為卡答公司請款單必須要伊簽字,否則會計不 會把錢提調給原告,至於被告向原告借錢一事,伊經常看到 且聽到被告到卡答公司來向原告借錢,(問:為何你可以確 認是原告借錢給被告,而不是比律恩公司或卡答公司借錢給 金達陞公司?)答:卡答公司、比律恩公司的規定都是不可 以借錢給其他廠商,就是不可以跟其他廠商有借貸金錢往來 關係,以防止弊端,如果是公司跟公司間之借貸,伊根本就 不會核批請款單,這個伊有當面跟被告說得非常清楚,被告 自己也很清楚卡答公司是不可能借錢給她,被告也跟伊說過 被告是跟原告借錢,不是跟卡答公司或比律恩公司借錢,伊 從認識被告起,就知道被告有跟原告借錢,被告在99年12月 至卡答公司跟原告說明,被告會如何清償這300多萬元,伊 有參與兩造談話,當時被告有提出償債方式,承諾一定會按 照該方式解決被告跟原告間債務的問題,而原告向卡答公司 調借之款項,都有還給卡答公司等語。 ㈡證人即卡答公司員工廖鳳嬌到庭證述:附表編號7、8匯款單 款項是原告請伊去匯款,被告向原告借錢,因為被告會到比 律恩公司、卡答公司,卡答公司與比律恩公司是關係企業, 被告都會來公司找原告,兩人有時候會談借錢事情,有時候 原告就會當場找伊進去,準備請款借錢給被告,因為兩造當 場在那邊,原告會找伊過去,當著被告的面說,被告要跟原 告借錢,叫伊準備安排去匯款,所以伊知道係被告向原告借 錢。因為被告叫原告匯金達陞公司這個帳戶,所以匯款單內 收款人才會記載為金達陞公司,伊就匯這個帳戶。被告都會 跟原告借錢,被告差不多1個月左右就會來公司或者是常常 打電話伊也會接到,伊有查對資料,因為我們匯款,都要寫 請款單給王恩國簽核,而從那個單子上面,我們會寫是被告 向原告借款,被告常常臨時借錢,所以我們會臨時跟卡答公 司調錢借被告。 ㈢依上揭證人證詞,足證附表編號1-6、10-11借款之匯款名義 人雖為卡答公司,附表編號1-11收款人固均係金達陞公司, 惟消費借貸意思表示之合致係存在於兩造間,而非被告所辯 :存於比律恩公司或卡答公司與金達陞公司間云云。末佐以 被告本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當事人訊問規定陳稱:伊 跟原告借款之清償向來從貨款扣除,扣剩的就匯至伊公司戶 頭,伊從來沒有個人戶頭等語,可認被告借貸資金均係以金 達陞公司帳戶為之,則被告既無個人帳戶以為資金往來,即 難僅單憑匯款單所載收款人均為金達陞公司,驟謂借款人即 係金達陞公司。而原告自承:因己擔任訴外人上耀不銹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耀公司)借款連帶保證人而積欠12,116 ,427元債務,於94年9月遭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第一公司)執行其動產,故己鮮少使用個人帳戶,縱 有少許款項存入,亦即刻悉數領罄,以免遭查封,均係使用 公司帳戶匯款給被告等語,有卷附第一公司通知原告以上耀 公司積欠12,116,427元,聲請法院執行原告動產,並促原告 儘速清償上揭債務之函文,及原告個人臺灣企銀存摺顯示, 該帳戶98年10月7日僅餘67元、99年3月9日為0元,且交易次 數自97年6月21日至99年12月21日止僅4次甚少等情,足以徵 原告所述鮮少使用私人帳戶,僅使用公司帳戶為個人資金調 度往來一節,尚堪採信,可徵兩造就附表所示系爭借款,係 原告因免遭債權人查封其個人帳戶,始將被告個人向己私人 借貸款項,以原告所實際經營之卡答公司名義匯至亦無使用 個人帳戶之被告所營金達陞公司帳戶,基此,自不得憑匯款 單匯款人、收款人名義,即認借用人係金達陞公司、貸與人 為卡答公司或比律恩公司,是被告以匯款單收款人均為金達 陞公司,辯稱借款人為該公司云云,即無可採。 ㈣被告雖提出金達陞欠款明細表、金達陞公司應付帳款及扣款 明細、請款單、卡答公司追加申請單、繳款單、比律恩公司 發票(以上均為影本,本院卷第73-83頁),辯稱:係原告 所交付,可證消費借貸存在於公司間,非兩造自然人間,惟 被告爭執第73-74、81-83頁金達陞欠款明細表、金達陞公司 應付帳款及扣款明細之形式上真正,被告又未舉證其為真正 ,自難採為證據。況第74、81-83頁之金達陞公司應付帳款 及扣款明細所載5項借款金額即183415元、78669元、65551 元、21357元、331793元,經核均與附表所示本件借款金額 相異,自難認上開明細與附表所示系爭借款有關,而不得執 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至第75-80頁請款單、請款單、卡答公 司追加申請單、繳款單、比律恩公司發票,僅載明:原單下 達陞廠,因該廠結束營業,乃另轉金源廠、東昇生產、加工 ,或尚應補付達陞貨款若干等字,惟亦不足證附表所示各該 筆借款,係存於比律恩公司、卡答公司與金達陞公司間。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金錢借貸之貸與 人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自 不成立消費借貸,其貸與之本金額應以利息預扣後實際交付 借用人之金額為準(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244號判決意 旨參照)。兩造就附表編號2-3、5-11所示借款金額並不爭 執,被告僅爭執同表編號1、4應以實際匯入金達陞公司帳戶 即488720元、753970元為借款金額,並非原告所主張預扣利 息後之金額等語,因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依法應以借用人 實際受交付之金額為消費借貸金額,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依 法有據,附表編號1、4原告貸與之本金,即應以實際交付被 告之金額為準,故原告主張:以加計預扣利息後為借款金額 云云,依法無據,委無可採,是原告主張之借款金額於0000 000元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至被 告抗辯:未償借款金額為212萬0,496元,為原告所否認,被 告又無舉證以徵其說為實,自無足憑。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有明文。被 告為借款人,就系爭借款本金及遲延利息即應負清償之責。 而原告本請求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101年7月24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嗣以書 狀陳明法定遲延利息延後自101年12月7日起算(本院卷第84 頁),自無不可,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0000000元,及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核屬無由,應予駁回。 丙、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無影 響,爰未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丁、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免為 假執行,經審核後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 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即因訴之駁回而失附麗,故併予駁 回。 戊、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檢附理由,且繳納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附表:新臺幣(下同) ┌──┬──────┬─────────┬───────────┬───────────┐ │編號│ 匯款日 │ 原告主張借款金額 │ 匯款申請書所載匯款人 │ 匯款申請書所載收款人 │ ├──┼──────┼─────────┼───────────┼───────────┤ │ 1 │98年12月10日│50萬(匯款實際金額 │ 卡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 │48萬8,720元) │ │ │ ├──┼──────┼─────────┼───────────┼───────────┤ │ 2 │99年5月17日 │ 15萬 │ 卡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 3 │99年5月28日 │ 15萬 │ 卡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 4 │99年6月8日 │80萬(匯款實際金額 │ 卡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 │75萬3,970元) │ │ │ ├──┼──────┼─────────┼───────────┼───────────┤ │ 5 │99年9月10日 │ 40萬 │ 卡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 6 │99年9月23日 │ 20萬 │ 卡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 7 │99年10月13日│ 20萬 │ 廖鳳嬌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 8 │99年10月25日│ 25萬 │ 鄭淑寶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 9 │99年11月12日│ 40萬 │ 鄭淑寶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 10 │99年11月24日│ 10萬 │ 卡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 11 │99年12月1日 │ 20萬 │ 卡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金達陞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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