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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640號 原   告 逸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珮嫻 訴訟代理人 林逸新 原   告 賴建名 訴訟代理人 楊淑娟 被   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虹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所訂立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7條、購屋承諾書第15條 ,係合意約定以買賣標的物即臺北市○○區○○○路○○○號4樓房 屋及其基地所在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 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依職權移送本件予該法 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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