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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原   告 古宸榮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復均律師       謝雨靜律師 被   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 被   告 譚術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陳 文(原名陳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 論。被告應於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 項:關於系爭房地是否確有都市更新計畫進行中(或申請審查中 )一節,除被告譚術高已提出之被證五以外,有無其他證據可資 佐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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