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原 告 古宸榮
訴訟
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復均律師
謝雨靜律師
被 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易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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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
被 告 譚術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陳 文(原名陳子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
臻明確,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
三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
論。被告應於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
項:關於
系爭房地是否確有都市更新計畫進行中(或申請審查中
)
一節,除被告譚術高已提出之被證五以外,有無其他證據可資
佐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