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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原   告 古宸榮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復均律師       謝雨靜律師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易而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 被   告 譚術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陳 文(原名陳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準備程序。並指定 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 備程序。原告、被告陳金池、譚術高、陳 文均應親自到庭,該 日準備程序期日預定進行當事人訊問及調查證人胡金德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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