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8號
原 告 古宸榮
訴訟
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復均律師
謝雨靜律師
曾允斌律師
被 告 陳金池
訴訟代理人 唐福睿律師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易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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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季儒
被 告 譚術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陳 文(原名陳子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
臻明確,應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
於民國一○三年五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
備程序。原告、被告陳金池、譚術高、陳 文均應親自到庭,該
日準備程序
期日預定進行當事人訊問及調查證人胡金德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敬
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