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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廷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374,7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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